委 托 人:某县人民法院
受理鉴定日期:2021年9月
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需对涉案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我单位对前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我单位组织三名专家组成本次鉴定工作的专家组。专家组通过向委托人了解相关情况,制定了鉴定方案,并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在委托人及申被双方的见证下至涉案车辆所在地实施了现场勘验,并依据现行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综合现场勘查、量测结果,在此基础上,苏州司辅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鉴定意见书。
被鉴定车辆整体外观
被鉴定车辆整体外观(续)
被鉴定车辆信息及其他代表性照片
被鉴定车辆主要驱动组成代表性照片
被鉴定车辆外轮廓代表性照片
被鉴定车辆外轮廓代表性照片(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