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2021年5月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装饰集团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该院依程序委托我单位对涉案幕墙工程的玻璃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鉴定。
本单位组织三名专家组成本次鉴定工作的专家组。专家组通过向委托人了解相关情况,收集了涉案幕墙玻璃的相关资料,制定了鉴定方案,并在委托人及申被双方的见证下至涉案玻璃所在地实施了现场勘验。
据《产品质量鉴定现场调查会议记录》中申请人反馈“涉案幕墙玻璃为中空玻璃,在使用过程中玻璃自爆,甚至在施工过程中也不断自爆,自爆未见规律性,每年都有爆裂,夏天和冬天居多;玻璃品牌规格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中空玻璃存在起雾现象;
勘验时涉案中空玻璃的勘验现场有4块玻璃存在爆裂现象,爆裂玻璃表面未见异物撞击痕迹,而是在某一区域存在明显的“蝴蝶斑”;有2块中空玻璃存在起雾现象。
勘验现场经与申被双方沟通确认,在申被双方见证下,对涉案中空玻璃进行取样和编号,并对取样爆裂玻璃进行爆裂原因分析,检测结果将代表所有涉案玻璃的质量状况。
经鉴定分析:涉案中空玻璃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11944-2012《中空玻璃》规定的要求。其中,组成涉案中空玻璃的7组白玻钢化玻璃中有6组白玻钢化玻璃的质量不符合GB 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 》规定的要求;组成涉案中空玻璃的7组镀膜钢化玻璃的质量均不符合GB 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规定的要求,并出具了本案鉴定意见书。
取样代表性图片
取样代表性图片(续)
现场调查代表性图片
现场调查代表性图片(续)
现场调查代表性图片(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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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代表性图片
实验室检测代表性图片
实验室检测代表性图片(续)
实验室检测代表性图片(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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